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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农民工人身伤害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03-09 13:33:36点击次数:

  • 案情概要
       农民工刘某受雇于地铁某公司在地铁施工现场担任电瓶叉车司机,2016年2月19日下午5时左右,电瓶叉车突然发生爆炸,刘某被炸伤掉落至旁边水池,幸免于难。

  • 办案经过
       刘某之子于2016年3月份委托本律师全权处理维权事宜。通过与刘某之子沟通了解到:刘某手中并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受托律师意识到前期搜集证据是该案成功的关键,因为这种案件中,受害方因缺乏证据很难维权。受托律师认为,前期应当尽快搜集证据证明两个问题:一个是刘某发生人身伤害的时间和地点,另外一个是地铁某公司应该对刘某人身伤害承担责任。受托律师积极进行了如下证据搜集工作:

      1.调取120出车记录
受托律师前往青岛市120急救中心调取到的120出车记录显示,当时出车的医院并非刘某就诊的医院,而是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受托律师前往该医院,调取了“入院前救护车紧急病历”,该病例详细记载了120前往事故现场救治以及紧急送往救治医院的大体经过。该“入院前救护车紧急病历”对本案起到了关键作用,因事故现场有地铁某公司的名称,但是考虑到地铁施工存在分包转包的情况,因此仍不能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2.调取银行交易明细
       受托人的劳务费支付银行交易明细中,并未显示支付人的信息。尽管银行后台可以看到支付人的信息,但是银行以各种借口拒不出具由其盖章的、显示支付人信息的书面材料。据了解,支付人的名称与事故现场出现的公司名称也不一致。至此,确定起诉主体,仍存在困难。

       3.住院病历及诉前调解协商
       刘某住院期间全部是地铁某公司缴纳医疗费用,但是医疗单据全部由缴纳人保存,因此仍不能确定缴款人的名称。由于临近年底,法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受托律师决定先和地铁某公司进行诉前调解协商,受托律师在协商过程中尽最大努力搜集了证据,以便为了协商无果后起诉做准备。这其中,最关键的是法院建议双方在诉前调解程序阶段,进行司法鉴定确定伤残情况,在司法鉴定提交手续过程中,受托律师完全掌握了承担责任主体的详细信息。最后,果然双方没有诉前达成和解,但是受托人已经搜集到本案的所有关键证据,之后本案起诉,全部胜诉。

  • 总结
         就目前劳务市场的情况而言,农民工人身伤害纠纷中,农民工往往面临因为缺乏证据而导致维权难的困境。因此,一旦事故发生后,应当首先报警,日后出警记录可作为维权的证据。如果没有报警,而像本案有120的出车记录,亦可以搜集相关证据。如果既没有报警,也未已经过120送往医院救治,那只能通过后期搜集录音、证人证言等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