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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关于因土地承包、征收、征用引发争议的处理问题
发布时间:2016-02-17 11:36:04点击次数: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为方便耕种管理,对其取得的承包土地进行互换,不因未签订书面协议、未报发包方备案而无效。互换协议履行后,除当事人对互换期间有明确约定的外,应以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确定互换协议的剩余期限,承包期内当事人主张解除互换协议的,不予支持。
2、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张承包合同无效的,予以支持。
3、未履行土地征收、征用手续即占用耕地进行合作开发房地产或者从事房屋买卖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或者房屋买卖合同按无效处理。
4 、审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时,要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综合考虑当事人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状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认定相关权利主体。要以当事人是否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重要考量因素,慎重认定其权利主体资格的丧失,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以及农民工等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