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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

民法总则新增加了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17 21:01:05点击次数: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分析:
这条是新增的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
本条的新规则是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