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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及交强险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8-05-03 23:30:12点击次数: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原则
  近年来行人、非机动车因违法违章行为引起交通事故屡见不鲜,虽然我国法律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给予了倾斜性保护,但审判实践仍会依法根据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各方赔偿责任适用过错原则认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划分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事故,并非都是要机动车负全责,而是根据双方过错情况确定责任分担。道路交通各方参与者遵守交通规范,不仅确保人身安全,而且是事故发生后主张权利的正当性的必要前提。

  二、机动车一方:充分发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风险分担作用
  1.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区别。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属于法定保险责任,更侧重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商业险目的在于集合危险,分散损失,两者区别详见下表:

 

  ★未投保交强险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购买义务人与侵权人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直接承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才可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例如,摩托车与小客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两车互负事故同等责任,其中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小客车已投保交强险。法院认定第三人损失为40万元,法院首先判决摩托车车主与小客车的保险公司在两辆机动车应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24万元,剩余16万元再按照各自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摩托车车主与小客车车主再各赔8万元。这样,摩托车车主共需赔付20万元(12+8=20万元)。
  2.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付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以外的不足部分,机动车一方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商业险合同分散由此带来的风险。

 

  3.商业险免赔情形。从上表得知,商业险并非对交强险以外不足部分均全额予以赔付,事实上各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商业险合同时,均制定了适用不同情形的免赔条款。特在此列出各保险公司常见的免赔条款和其应履行的相应提示、明确说明义务,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员注意车辆驾驶规范,规避交通事故赔偿风险。

 

  ★保险公司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履行提示义务的形式一般指保险人在保险凭证上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以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如事故后逃逸、醉驾、超载等,保险人仅负有对该条款作出提示的义务,不负有作出明确说明的义务。
  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以签字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人正式投保前就向其出示保险条款,保障投保人在投保前清楚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免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