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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获赔后还能要求工伤待遇吗?

发布时间:2015-07-15 22:49:22点击次数: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霍先生在上班途中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不负责任,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受到伤害,如何处理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之前,全国各地的高级法院也曾出台过标准不一的规定,导致各地判决结果不一。从理论上来说,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既可以向侵权的第三人要求民事侵权赔偿,也可以向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而出现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如何处理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两种法律关系如何处理存在着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单赔,认为受伤害的职工只能在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中选择一项,如果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就取得了对第三人的代位追偿权;如果工伤职工追究第三人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种意见主张补差,应当实行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相结合,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民事侵权赔偿超出工伤保险待遇的部分,归工伤职工所有。第三种意见主张双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工伤医疗费用外,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获得民事侵权赔偿。也就是一般所说的“双赔”或者“一补一赔”。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指出,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因此,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是可以再次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根本上解决了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评判标准不一的问题,该规定特别指出: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这就意味着,当职工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今后除医疗费外,职工将可以获得“双赔”或者“一补一赔”,这无疑充分保障了工伤职工取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