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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劳动争议赔偿项目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5-01-13 19:12:57点击次数:
赔偿项目 | 计算方式 | 需要给付的情形 | 备注 |
加 班 费 |
( 时薪=工资标准÷174小时) 加班费= 时薪×平时加班时间×150% 时薪×周末加班时间×200% 时薪×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300% |
工资标准(时薪)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无约定可按实际给付的工资基数标准(如工资表体现的给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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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经 济 补 偿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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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是包含加班费等在内的应发工资,而不是扣除社保、个税、食宿费等后的实发工资 |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 按前述(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以不能继续履行的,支付赔偿金 | 劳动者主张被解雇的,用人单位否认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 |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 | 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工资包括正常工作日工资、加班费、津贴、奖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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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需加付经济补偿金 | 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左述标准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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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偿金 | 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00%的经济补偿金 | ||
逾期不支付加班费赔偿金 | 按应付金额的25%向劳动者支付 | 欠发加班工资的,时间在2009年10月21日前,按左述标准支付赔偿金,在此日期之后的,除非用人单位有拒付的意思表示,否则不予支持。 | |
未 休 年 休 假 工 资 |
(1)未休年休假工资=日工资收入(月工资÷21.75)×300%×未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已按正常工作日工资支付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比例应减去100%,即按200%计算;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职工新进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4)、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工资报酬。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按左述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 左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按实际月份计算 |
律师代理费 |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 ||
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赔偿 | 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的,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诉请赔偿未缴社保所造成的损失的,应予受理 | ||
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和档案转移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协助办理失业登记和人事档案转移等) |
赔偿项目 | 计算方式 | 需要给付的情形 | 备注 |
加 班 费 |
( 时薪=工资标准÷174小时) 加班费= 时薪×平时加班时间×150% 时薪×周末加班时间×200% 时薪×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300% |
工资标准(时薪)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无约定可按实际给付的工资基数标准(如工资表体现的给付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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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经 济 补 偿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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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是包含加班费等在内的应发工资,而不是扣除社保、个税、食宿费等后的实发工资 |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 按前述(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以不能继续履行的,支付赔偿金 | 劳动者主张被解雇的,用人单位否认的,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 |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金 | 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工资包括正常工作日工资、加班费、津贴、奖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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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需加付经济补偿金 | 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左述标准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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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偿金 | 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00%的经济补偿金 | ||
逾期不支付加班费赔偿金 | 按应付金额的25%向劳动者支付 | 欠发加班工资的,时间在2009年10月21日前,按左述标准支付赔偿金,在此日期之后的,除非用人单位有拒付的意思表示,否则不予支持。 | |
未 休 年 休 假 工 资 |
(1)未休年休假工资=日工资收入(月工资÷21.75)×300%×未休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已按正常工作日工资支付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比例应减去100%,即按200%计算;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职工新进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当年度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4)、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工资报酬。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按左述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 左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按实际月份计算 |
律师代理费 |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 ||
未足额缴纳社保的赔偿 | 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的,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诉请赔偿未缴社保所造成的损失的,应予受理 | ||
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和档案转移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协助办理失业登记和人事档案转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