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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企业必须订无固定合同吗

发布时间:2015-01-24 19:07:48点击次数:

         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企业是否必须订无固定合同,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相关法律
      《劳动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审判实践中的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就持该种解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即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3、续订劳动合同的。从立法技术角度,《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的表述,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却出现“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一限定,显然该条款第(三)项从文义上,“续订劳动合同”属于并列需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之一。故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到期不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同意续订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5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