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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行政部门处理时限

发布时间:2015-03-11 22:41:48点击次数: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期限为:90日内。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特殊情况下的结案期限为:180日内。  
  3、职工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时间要求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6、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要求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期限要求是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