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约定在工资中发放是否合法有效?
发布时间:2018-04-17 01:28:39点击次数:
一、案情:
张三于2008年1月入职我市某公司任市场部经理,某公司与张三签订了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张三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且劳动合同解除后的2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否则承担违约金8万元。根据张三的工资表,张三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8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600元、加班工资900元和绩效工资2300元。2008年7月,张三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再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008年9月张三入职一家与某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每月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500元,张三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张三支付违约金8万元,并在二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二、劳动仲裁裁决结果:
劳动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虽然某公司与张三签订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而且在工资组成中包含每月600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按照法律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该在员工离职后支付。离职前,包含在工资中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具有法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性质,应当被认定为工资。而公司因未支付张三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因此张三无需支付违约金,不妨碍其到任何企业求职工作的权利。
三、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本案中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每月工资中包含6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目的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因此该约定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