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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劳动者的休假

发布时间:2020-02-11 23:20:33点击次数: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人力资源管理的注意事项-----------休假

1、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系延长的2020年春节假期,是休息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即2020年1月31日(周五)、2020年2月1日(周六)、2020年2月2日(周日);该通知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按劳动法规定进行安排补休,故该三日是休息日。

2、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是山东省延迟复工期间,除2020年2月8日、2020年2月9日是休息日外,其余5天没有明确是否为休息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明确山东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该期间除2020年2月8日、2020年2月9日是休息日外,其余5天没有明确是否为休息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青岛市2020年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期间有关问题解读》中表述,延迟复工企业的职工、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企业的职工,企业均应当及时足额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对于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企业的职工在该期间涉及休息日工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其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权威解答中明确这几天属于休息日。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聂留胜律师对相关政策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