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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劳动者的报酬

发布时间:2020-02-15 15:57:19点击次数: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人力资源管理的注意事项-----------报酬

1、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报酬。
因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是休息日,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企业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2、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报酬。
对于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应当为其提供劳动的职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于职工在2020年2月8日、2月9日工作的,如企业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向该职工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对于不符合复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其职工支付工资。

3、2020年2月10日之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时的报酬。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青岛市职工基本生活费是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4、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报酬。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返工时间较长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处理。

5、职工被隔离期间、医学观察等期间的报酬。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可以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聂留胜律师对相关政策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