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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必须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发布时间:2019-12-19 16:05:33点击次数:
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综上,如果单位抱有从众心理或者侥幸心理,不遵纪守法,将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