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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民事调解书时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问题

发布时间:2024-09-18 23:43:31点击次数:

实务中,民事调解书的内容中一般不会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表述。那么,如果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是否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先说结论: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时,是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取决于调解书中有无约定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五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现条文已修改为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举例解析:
A调解协议约定:一、被告应于2024年8月31日之前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应于2024年8月31日之前,支付给原告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B调解协议约定:一、被告应于2024年8月31日之前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二、如果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足额归还借款本金的,则被告还应另行支付给原告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比较A、B两个协议,A协议的第二项内容并非是针对被告违反协议的情形约定的违约民事责任,而是被告本就应承担的协议义务,没有任何前置条件,不以被告违反协议为前提,不具有惩罚性。B协议的第二项内容是针对被告违反协议的情形约定的违约民事责任,只在满足被告违反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下才适用,具有惩罚性。
 
根据以上法条可以看出:
 
在A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被告未履行调解协议,因协议未约定被告违约时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在申请执行时可以要求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法定义务,调解书属于该条“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即使调解书中未写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的相关内容,也不能免除被告的法定义务。否则,被告违反调解协议就没有任何不利后果,有违督促被告主动履行调解书的目的。
 
在B协议的情况下,因协议约定了被告违约时的民事责任,再结合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条文,原告在申请执行了B协议第二项内容的情况下,意味着已经要求被告承担了违反协议的民事责任,此时就不得再要求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文章来源: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韩腾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