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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01-12 11:36:44点击次数:

        一、案情:
       原告李某、被告王某于2003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3年11月28生育一子,2006年举行婚礼,2008年2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被告分别于2011年7月3日、8月2日打伤原告,经鉴定两次均为轻微伤。至2010年8月4日,以被告的名义在银行的夫妻共同存款为16万元,后被被告全部领取。原告曾于2012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诉讼中,被告及其家人向原告保证被告将改正错误,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没有真正和好,原告于2013年4月委托我们再次提出离婚诉讼,要求:(1)准予离婚;(2)婚生儿子由委托人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6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二、律师办案思路:
       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研究案情我们认为:
本案的重点一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积极向法庭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包括离婚时现存的财产,而且还包括括婚姻存续期间曾经拥有,离婚时已不存在的已经被男方转移走的16万人民币(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分割的财产是指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婚姻存续期间曾经拥有,离婚时已不存在的财产),并且男方应当对该16万元的用途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的重点二是:关于家暴事实,因为男方一直否认家暴事实,所以我方应当积极举证家暴侵害事实,并向法庭主张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由原告对侵害事实及一定伤害后果负举证责任。被告否认,又无反证的,应当推定男方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存在。
       三、法院判决:
       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
       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4、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共同财产应得份额计人民币80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