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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主张违约金与滞纳金的案例

发布时间:2015-01-12 11:28:19点击次数:

        一、案情
  2014年,安氏公司与冀龙公司签订服务及培训合同,约定安氏公司向冀龙公司提供自其购买LICENSE产品2年内的升级服务及相关人员培训,冀龙公司应支付价款302940元,同时约定违约责任:若冀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每延迟一日即须支付安氏公司未付合同款总额2%的滞纳金及合同款总额 25%的违约金,并赔偿安氏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后因冀龙公司拖欠210369元一直拒绝支付。安氏公司委托我们对翼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翼龙公司支付其合同欠款及违约金、滞纳金、律师费等合理支出费用。
        二、律师承办思路
       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研究案情我们认为:
       本案的重点是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滞纳金的问题。因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此问题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了争取法院支持我们的主张,我们积极向法官阐述同时主张违约金和滞纳金的如下理由:我国合同法上并未规定滞纳金的概念,但通常认为,所谓滞纳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延迟付款而必须在价款之外额外支付给对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其与违约金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的适用限于当事人违反付款义务的情形,而后者则可适用于违反各类合同义务的情形,因此,在违约方违反付款义务的场合,尽管滞纳金与违约金名称有异,但其在性质和功能上与违约金明显趋同,可以说滞纳金具有违约金的属性。当事人当然可以单独约定违约金或滞纳金,以作为守约方的补偿和对违约方的惩罚,但在法律未作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同时适用两“金”亦并无不当。
      三、判决
        1.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欠款210369元整;
        2.被告支付原告滞纳金、违约金8万元及律师费。
  法院给出以上判决的理由是:由于滞纳金的违约属性,故尽管法律不禁止两者同时使用,但当两者相加显著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同时适用显失公平的,法院应当予以调整。且当然仍由于滞纳金的违约属性,法院在同时并课两金时,应能对二者同时予以调整,不单独局限于违约金本身。故法院在滞纳金和违约金的数额确定问题上,应综合考虑欠款数额、延迟付款的时间等因素,予以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