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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使用欺诈手段违法辞退孕期女职工案

发布时间:2019-12-31 00:01:59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份,李某向刘冰律师咨询。李某陈述:李某于2008年10月1日与某京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京外企青岛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四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四星青岛分公司)担任导购员。2008年到2014年3月左右在台东利群工作,之后在李村百通国美电器,期间共签订四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是在2014年6月8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某京外企青岛分公司在2017年6月22日以“公司相关业务不再经营,要求李某与新合作单位某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公司)签订新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此时李某已经怀孕。某京外企青岛分公司与李某达成以下合意:某京外企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并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承诺其新的合作单位某通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以保证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内容双方签订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是关于李某与某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并未在书面协议中体现。结果在书面协议签完后,某通公司以李某处于孕期为由而拒绝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

承办过程:
在接待律师通过与李某详细的沟通后得知:李某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其实对自己处于孕期,且分娩期临近的情况是非常谨慎的。但是在其上级领导的承诺下,放松警惕,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未全面体现协商内容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事后,在某通公司以怀孕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李某感觉自己信任的公司及领导欺骗了自己,再考虑到自己分娩后生育津贴无法领取、加重了家庭负担等情况,李某一度非常抑郁。
承办律师经过认真仔细地研究,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一、在李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情况下,对其及其不利,要想推翻该协议书,就必须取得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芝士双方协商的内容不仅包括书面协议的内容,还包括用人单位承诺其新合作单位某通公司会与李某续订新的劳动合同以保证其李某作为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建议并指导受援人李某在与其上级领导谈话时,进行录音,并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录音证据。二、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有关联性的当事人分别为某京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某京外企市场营销顾问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四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四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律师经过与李某沟通后,决定将以上四个公司均列为诉讼当事人。
庭审中,用人单位的主要抗辩观点是:双方是经过友好协商后,李某自愿与其签订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让其单位其他员工出庭作证证明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过程的合法性。并且用人单位对我方提供的录音证据中的当事人及谈话内容进行了否认,且认为李某的上级领导在录音中的意思表示无权代表公司。我方抓住对用人单位的证人进行询问的机会,通过对方证人之口进一步证明我方录音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并积极主张对方诱导李某签订了不利于己方的相关书面协议,用人单位的欺诈行为侵害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最终,李沧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简要点评: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辞退劳动者过程中,都是利用了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让劳动者签订了对自己不利的书面证据。本案就是典型案例,本案之所以能够胜诉主要是因为劳动者在已经签署对自己不利的协议的情况下,在律师的指导下重新搜集证据,然后在庭审中律师进行了有利有据的抗辩,成功扭转不利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