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地发生事故的农民工维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0-01-02 00:09:08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份,冯某某向刘律师所咨询。冯某某陈述:其于2015年7月16日进入被告青岛天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建筑公司)工作。2015年8月11日,工作期间车辆发生侧翻导致原告胫腓骨远端骨折(右)、小腿软组织挫伤(右)。受伤后,冯某某被送往四零一医院就医治疗。住院期间,天某建筑公司为冯某某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便对冯某某不闻不问。虽然冯某某多次向天某建筑公司主张赔偿损失,但是天某建筑公司一直拒绝赔偿。
承办过程:
在接待律师通过与冯某某详细的沟通后得知:其受雇于天某建筑公司,在该公司承包的、由某东集团公司开发的工地工作时受伤,受伤后天某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受伤时,只工作了不到一个月,并未发放过工资,其手里没有劳动合同,冯某某称其可以找公司要回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事后冯某某并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冯某某提供了有项目经理王某签字的派工单,派工单记载当日冯某某受伤入院治疗,但没有将爱公司公章。
承办律师经过认真仔细地研究,认为本案存在以下问题:一、应当搜集证据证明冯某某在天某建筑公司工作受伤的证据,主要包括电话录音、证人证言、住院的医疗费支付。二、本案应该是进行工伤赔偿程序,还是进行一般的人身侵权程序。
在承办律师的指导下,冯某某搜集到的证据如下:1、冯某某儿子小冯某与派工单上的项目经理王某的通话录音。2、两位同事的证人证言。考虑到冯某某的伤情进行一般人身侵权程序鉴定伤残风险较大,冯某某选择先申请劳动仲裁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然后再进行工伤赔偿程序。
申请劳动仲裁后,项目经理王某领取劳动仲裁开庭通知书但是未提交代理手续,且开庭时被申请人拒不到庭,最终劳动仲裁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仲裁请求。
劳动仲裁裁决后,经与当事人讨论后,决定提起一般人身侵权纠纷一审诉讼。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律师经过与冯某某沟通后,决定将项目经理王某、天某建筑公司、某东集团公司均列为诉讼当事人。一审诉讼中,只有某东集团公司应诉,其他被告均缺席。一审中,承办人前往医院调取医疗费缴费材料,发现天某建筑公司的会计在缴费签字时使用了虚假姓名。最终,一审法院以项目经理王某、天某建筑公司缺席,无法确认录音及派工单的真实性为由,驳回上诉请求。
二审中,承办律师积极与办案法官沟通交流,并成功说服法官前往项目经理王某所在的新工地进行开庭传票送达。在传票送达过程中,为了防止项目经理王某再次缺席的情况发生,承办律师建议法官当场询问录音及派工单的真实性,并制作笔录。二审庭审时,项目经理王某果然再次缺席,经法官当庭打电话核实,王某称天某建筑公司的领导通知其不让其参加开庭。天某建筑公司虽出庭应诉,但对我方所有的请求与事实均不认可。最终,二审法院以给项目经理送达开庭传票时制作的调查笔录为依据,以一审未查明案件事实为由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一审时,承办律师协助一审法官前往天某建筑公司的实际办公地点送达传票,在场人员签署送达传票时承办律师询问签署人,医院医疗费单据上所签的名字是否是该公司人员,该传票签署人员给与了肯定的答复。一审再次开庭时,征得法官的同意后,我方当场提交送达传票时的录音。虽然天某建筑公司仍然否认全部的事实,项目经理王某出庭也推翻之前的调查笔录,但是我方的录音、医疗费缴费单据签字材料、二审笔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法庭认定受伤的事实。在伤残鉴定程序中,承办律师积极与法官沟通,主张本案因被告原因推延诉讼四年之久,伤残鉴定标准应该按照受伤时的标准进行鉴定,法官同意后并向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最终重审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简要点评:
实务中, 建筑领域因为人员流动性大,管理混乱等问题导致很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后因证据不足维权非常困难,本案就是典型的案例。且本案历经四年,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一般人身侵权程序,穷尽了一切维权手段,最终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