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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不诚信出尔反尔被法院判决高额违约金案例

发布时间:2020-01-16 23:37:49点击次数:

该案中,本律师代理买房人作为原告起诉卖房人,要求卖房人承担二十余万的违约金,法院判决我方胜诉。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H和Z、W在居间人青岛链家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介绍下签订《青岛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与居间人三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Z、W将其所有的青岛市开发区漓江东路5号丁2栋2单元1801室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115万元;如买卖双方一方违约则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由买方向居间人支付居间代理费22300元,如卖方违约,则居间人不予退还居间代理费,卖方应当向买方赔付居间代理费用损失;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Z、W反悔并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H将Z、W起诉至黄岛区人民法院并将岛链家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列为第三人,请求:1、依法解除H和Z、W双方签订的《青岛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依法判决Z、W向H支付违约金230000元。3、依法判决Z、W向H支付居间费用损失22300元及利息。

承办过程:
1、双方的证据
(1)我方就本诉向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 《青岛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证明2018年11月,原被告双方在居间人青岛链家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介绍下签订《青岛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青岛市开发区漓江东路5号丁2栋2单元1801室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115万元,如买卖双方一方违约则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反悔不出卖房屋给原告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证据二:《居间服务合同》,证明2018年11月,原被告与居间人三方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买方向居间人支付居间代理费22300元,如卖方违约,则居间人不予退还居间代理费,卖方应当向买方赔付居间代理费用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居间费用损失。证据三:电话通话录音,证明被告电话中明确告知原告,因其家人不同意出卖房屋,所以其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构成违约。
(2)被告Z、W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2、双方的观点
(1)我方H的观点
一、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买房人已经支付定金。二、卖房人在电话录音中明确因家人不同意卖房,因此卖房人构成违约。三、因青岛房价在短期内上涨幅度较大,且在纠纷发生后,出现限购政策,导致买房人无法继续购买房屋,因此卖房人应当承担买房人的损失,以此惩罚其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对方Z、W的观点
一、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卖房人仅签署三份合同中的两份。二、卖房人未收到定金。三、买房人未支付定金,存在违约。
(4)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1、依法解除H和Z、W双方签订的《青岛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判决Z、W向H支付违约金230000元。3、依法判决Z、W向H支付居间费用损失22300元。
 
简要点评:
综合本案的案情及承办情况来看,以下问题值得探讨。
在房价居高不下的大背景下,卖房人在房价升值的巨大利益诱惑下,不遵守诚实信用的案件频发,本案就是其中一例。
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及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对被告的违约行为作出了惩罚,对社会大众具有深刻的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