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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按照协议支付经济补偿反而提起劳动仲裁反申请

发布时间:2020-06-08 20:22:21点击次数:

2019年12月28日,香港某公司驻青岛办事处以其业务调整为由与其员工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约定,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员工八万余元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遵守承诺,拒不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并委托律师向员工发生律师函通知解除之前双方签订的协议,理由是员工在任职行政主管期间存在虚报费用行为。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员工张某沟通案情,了解到公司报销费用都是用网络方式审批,且日常较小的维修费用支出都无法开具发票,且用人单位也不需要发票,所以公司以此为借口主张张某虚报费用。在律师的指导下,张某在对报销费用进行了整理核对。在律师帮助张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后,果然用人单位提起了反申请要求解除协议不支付经济补偿。

庭审中,律师根据事前制定的诉讼策略,既提出证据证明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对用人单位的反申请,进行了积极的抗辩,最终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我方的全部仲裁请求,并驳回了对方的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