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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民法总则重新规定了出生及死亡证据的证明力
发布时间:2018-04-17 21:06:12点击次数:
《民法总则》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分析:此条有两个亮点:第一,新增加了关于确定死亡时间的规定;第二,改变了原《民通意见》中关于户籍和出生证明对出生时间的证明力规则,原《民通意见》中户籍的证明力优于出生证明,而《民法总则》中出生证明优于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