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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新增加的“绿色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03-09 13:26:05点击次数: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制定了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原则、最通用的部分。《民法总则》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裁判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与《民法通则》相较,有所创新和完善。
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法总则》适应时代的发展,面对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新增加了“绿色原则”或称“环保原则”。
《民法总则》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环保原则),指的是对民事行为与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之间关系的要求。目前,我国环境、能源、生态领域面临的压力很大,因此保护环境生态、节约能源应该成为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的原则。
《民法总则》确立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绿色原则、公序良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