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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0-02-20 20:40:42点击次数: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人力资源管理的注意事项-----------劳动关系

1、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被隔离治疗期间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被隔离治疗期间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顺延。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其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企业根据医疗期满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职工状况来确定是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职工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业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均需向该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4、企业发现职工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症状要求其接受检查而职工拒不配合,企业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职工拒不接受医疗机构采取医学措施,且企业的规章制度对类似情况规定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已经过企业的民主程序,则可以据此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企业如果没有前述规章制度或相关规定,应以批评教育为主。
如果该职工拒绝接受检查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企业未履行肺炎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职工可能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均规定,企业如没有履行肺炎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6、如果企业因肺炎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在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其中包括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如果企业生产经营确实严重困难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以上内容来源于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聂留胜律师对相关政策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