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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哺乳期女职工休假及工资待遇

发布时间:2020-02-22 21:45:40点击次数:

女职工在产假结束后,是否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继续休假,工资待遇如何计算?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产假结束后,应当恢复正常工作。如果想继续休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

2、经医疗机构证明。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哺乳期女职工可以休假,工资待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一、《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病假工资支付的规定:
 
 1、《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