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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是否可以超过12个月?

发布时间:2017-12-20 22:33:05点击次数:


一、一般可以,特殊情形例外

除以下三种情形外,其他情况下经济补偿金都可以超过12个月:
①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
 
③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法律依据

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